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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发放工作方案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7〕 281号)、《砚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砚政发〔2015〕51号)及有关规定,为确保我县2017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条件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砚山县常住户口且长期在砚山县内居住;
(二)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砚山县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016年砚山县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为2280元)60%以下,即1368元以下(含1368元);
(三)无房户或拥有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家庭住房为土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经村民委证明达到一定年限属于危房的不计入人均住房面积);
(四)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名下所登记车辆价值(以购车发票为依据)不超过10万元;购买二手车的以该二手车新车价格计算,价值不超过10万元;
(五)非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家庭;
(六)其他规定的条件。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低保户: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6元/人/月/平方米。每人每月租赁住房补贴=15平方米×1人×6元=90元。非低保户: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5元/人/月/平方米。每人每月租赁住房补贴=15平方米×1人×5元=75元。第一类补贴时间为2017年1月至12月;第二类补贴时间为2017年1月至实物配租前一月;新增申请家庭补贴时间为申请当月至12月31日。
家庭主要成员少于4人(含4人)的,按实际申请人数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多于4人的,按4人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户数
我县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为:已初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未实施实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及新增保障低收入家庭,公示总户数为1238户(详见拟发放人员名单)。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程序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 281号]、《砚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等规定,采取“集中办理、逐户审核、入户抽查、银行代发”的方式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经公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申请人持家庭户口薄、申请人身份证、低保证、银行卡或存折、租房协议(或住房情况证明)。
五、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时间安排
共分六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宣传告知阶段(2017年9月7日至9月14日)。主要通过政务网站、“砚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平台、社区公示栏及住房保障宣传栏公示拟发放家庭名单;
(二)办理登记阶段(2017年9月15日至10月16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持相关资料到砚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登记办理;
(三)入户抽查核查阶段(2017年10月17日至10月31日)。由县监察局、住建局、民政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管委会组成核查组深入保障家庭进行实地抽查核查,抽查核查率不低于30%,并由县住建部门向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集中通报抽查核查情况;
(四)登记办理及核查结果公示阶段(2017年11月1日至11月7日)。由县住建部门将登记办理、抽查核查情况通过政务网站、“砚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平台、社区公示栏及住房保障宣传栏进行公示;
(五)银行支付阶段(2017年11月8日至11月15日)。由县住建部门与银行核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家庭银行账号等信息,并由银行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
(六)整理资料、上报、存档阶段(2017年11月15日至11月22日)。由县住建部门将登记办理、核查、银行支付凭证等资料整理、装订成册,待上级有关部门核查后存档。
六、相关要求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拟发放家庭申请时间截止2017年7月30日,2017年7月30日以后申请的家庭不再纳入本次补贴发放范围。截止2017年10月16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如不到场办理相关手续,则视为自动放弃,住房保障部门一律不得补办任何手续;
(二)不予办理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几种情形:
1.住单位公房未产生租金的;
2.已外嫁但户口未迁出的;
3.离异、丧偶的子女与父母同住,父母房屋超标或离异、丧偶的父母与子女同住,子女房屋超标的;
4.已通过其他渠道实施了房屋翻新改造、购置住房等住房情况发生改变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5.家庭主要成员之间相互借住、租住房屋的;
6.超过规定时限不到场办理的;
7.因申请人联系电话
变更,未到砚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导致无法及时联系而错过办理的。如申请人不能到场办理的,须书面委托其直系亲属,并持双方身份证到场办理,否则不予发放。
(三)县民政、公安、国土、车管等部门要配合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审核工作,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房产、户籍、车辆等情况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坚持“谁经办、谁负责”,对申请家庭的资格确定提供审核依据。
(四)县住房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信息的录入、审核工作,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准确无误。
(五)对申请人故意隐瞒家庭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并已获得租赁补贴保障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租赁补贴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其家庭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六)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